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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2007
 

 

宪政百年祭

  王世涛 *

转自 南方法经网    http://wkjd.gdcc.edu.cn/ViewInfo.asp?id=543

 

摘要:面对宪政百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应当汲取在宪法移植中的失败教训,这样才不至于陷入历史周期的宿命轮回。中国在宪法制度创新的同时,应注重西方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这是中国宪法移植的基本历史经验。中国的宪政发展不在于宪法规范的修改,根本在于中国宪政精神的培育和宪政文化的陶冶;不在于人权原则的入宪,而在于社会生活中人权的切实保障。

关键词:宪法  宪政  移植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宪政百年的周期轮回中,正面临严峻的现实考验,与上个世纪初的国人面临着共同的历史使命。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清末制宪以来的百年里,中国人为了实现宪政理想仍在苦苦追寻。至今,历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中国人的宪政梦想并未实现,因而,中国人注定要在宪政的征程中漫漫求索。

    甲午海战的失败使国人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落后的原因不在于“器不利”,而在于制度不如人。我们虽有先进的武器,但却没有宪法;而日本武器不比我们先进,却有君主立宪政制。所以,中国的强盛之路应从制宪开始。因此,此时宪法创制不是为了民主和宪政,而是救国图强。从年清政府到1947国民党政府不到三十年的时间,从清政府、袁世凯、黎元洪、曹锟、段祺瑞、蒋介石先后颁布了九部宪法性文件,平均三年一部宪法,这在世界制宪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的制宪异常繁兴,但其实并无宪政。与清末以来的宪政改革一样,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了1954</SPAN>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1982年宪法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进行四次修改。中国至今并未实现宪政的民主和法治理想,甚至,中国离民主和法治的目标还有相当遥远的征程。世界宪政发展史告诉我们,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而且,成文宪法越是频繁变换的国家,往往越表明这个国家缺乏宪政。英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却是世界宪政的发祥地,是至今世界范围内最具宪政精神的国家。英国之所以不将宪法诉诸于正式文件,是因为对专断的控制的宪政精神已经根植于民族传统及公民的信念之中,以至于英国并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威胁,制定一部成文宪法已经显得多余。因此美国学者麦基文说,宪法并不是创造,而是生长,不是国家的法典,而是民族遗产。

    宪政是一种文化传统、民族精神、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是宪法理念和宪法价值规范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状态,是静态的宪法动态化的过程。然而,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宪政生长在西方文化土壤中,宪政是欧洲民族的文化遗产。而中国的文化土壤培育不出宪政的种子。

 

一、宪政何以产生于西方?    

    中国宪法移植的前提在于中国没有宪政,宪政产生于西方。那么,为什么宪政产生于西方,是西方社会文化土壤中内在的自然成长的果实,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不能产生宪政呢?

    一个值得回味的历史现象是在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出现了华盛顿,而在中国辛亥革命胜利后,却出现了袁世凯。前者尽心维护宪政,后者却极力恢复帝制。据史料记载,美国独立战争时,华盛顿战功卓著,战争胜利后,他不居功自傲,返回故乡过着隐居的生活。美国建国需要选举第一任总统,大家一致推举华盛顿。当时有一个下级幕僚极力劝说华盛顿,让他作皇帝。当时,在世界范围内专制盛行,华盛顿却没有把国家当作个人的私产,对下级幕僚给予了毫不留情的嘲讽和抨击。而且华盛顿就任总统后,不贪恋权位,当两届总统便主动辞职。中国在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满清260年的统治,开启了民主革命的航程,袁世凯倒行逆施,当时段褀瑞、冯国璋、徐世昌、梁启超这些人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劝他不要称帝,国民党人更是群起声讨、誓不两立,然而都没能阻拦袁世凯称帝。有历史学家慨叹,此乃美国之大幸而中国之不幸。然后,这并不一件偶然事件,其中蕴含着一种历史的必然。也就是说,在美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下,华盛顿的出现绝非偶然,而在中国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出现袁世凯却是必然。在袁世凯之后粉墨登场的张勋辫子军复辟说明了这一历史的必然性。

    所谓宪政,其基本精神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或控制以及对民权的保障。而宪政产生的标志是对象征封建专制的国王权力的法律控制。这一历史应追溯到13世纪的英国。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对于英王的苛税重赋及征税中的恣意枉为忍无可忍,奋起抗议。英王迫于内外压力不得不与贵族们谈判,接受贵族们要求国王在征收税赋过程中权力的限制要求,于是在英国历史上成就了著名的《大宪章》。不仅是在英国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大宪章》也堪称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此文件奠定了英国作为宪法母国的地位。对国王税收征收权力限制只是民众对国家权力监督的一种要求,以此为契机,此后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政在西方国家得到的普遍的确认和发展。比较著名的立宪标志是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时间。

    宪政之所以产生于西方,是其长期文化传统的积淀。

    西方文明的古典时代,即二千多年前古希腊和罗马文明。在这个时代,并不存在宪政的概念,但是诞生了一些日后成为宪政的重要元素的思想和实践,如法治、政治制衡、民主、共和等。这为日后西方宪政法治秩序的建设,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最重要的是,西方传统社会形成了可以与王权相抗衡的世俗的和宗教的力量。

    首先就是一个独立的教会的存在。在欧洲中世纪,教皇为首的教会组织可以和国王抗衡,成为国王不得不敬畏的一种力量。更重要的是,教会的存在使得西方人的生活被人为的切割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精神生活,另一部分是世俗生活。宗教权威的存在使得我们生活的世界被划分为两个部分,这可以说是最早期的两权分立,这对于后来西方宪政的影响是久远而深刻的。其次是社会分层或阶级分化导致了阶级之间的妥协和冲突,使得世俗最高权力孤木难支,不能一人独尊。欧洲的封建社会并不只是两大阶级而是多个层次(如国王、贵族阶层、商人、僧侣、自由民、农奴等)的斗争,这些不同的阶层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结构。贵族阶层能够联合起来对抗国王的擅权和专断。

    所谓宪政是阶级妥协和政治协商的产物。《大宪章》的制定便是最好的说明,英国光荣革命所取得的宪政成功也是颇具说服力的例证,以至于代表封建专制的国王被作为宪政国家的英国保存至今。在欧洲封建制度的社会关系中,领主与其臣下﹙包括国王和他的诸侯﹚的关系是契约式的,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而不只是臣下对其领主单方面的绝对服从的义务。这种社会契约的理念为宪政的产生奠定的思想基础,因为宪法也只不过国家与人民的一种契约。

    相比之下,中国历史不具备形成宪政的上述因素。第一,在伯尔曼看来,世界是最具影响力的宗教是分治于东西方的基督教和儒教。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教从来不是作为专制社会异已力量的存在,相反从汉代董仲舒独尊儒术开始,儒教便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而且,儒教在中国并没有作为相对独立的精神世界而存在,儒教调整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儒教是一个高度世俗化的,与世俗社会水乳交融的精神存在。因此,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儒教从来都没有和世俗两立,更不能与封建皇权相抗衡。第二,中国自古以来并不存在与国王和皇帝相抗衡的世俗力量。因为,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没有经过社会分化形成一种力量可对封建极权进行限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式便是以暴制暴,通过农民起义推翻一个专制极权,再建立另一个专制极权,而不是协商和妥协。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所形成的不同权力对抗和妥协的结果,最根本的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的人格的独立以及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中国长期以来是自然经济的农耕民族,与自然经济形式相适应的是专制等级和身份依附。这种经济形式不会萌生出一种独立的社会存在和精神力量,王权独尊,专制一统在中国也是顺理成章。由于不存在社会的分层和权力的两立,中国就不可能产生宪政,这是中国之所以没有宪政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的分层和权力的两立是宪政产生的基础,但宪政产生的过程是权力之间的冲突和妥协。而中国的革命者最富于暴动激情而缺乏妥协精神,中国历史上从陈胜、吴广到孙中山,都是以血腥的残酷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完成革命的过程,从来没有平和的静谧的协商和互让。不妥协的传统导致中国以暴制暴、以一个专制政权代替另一个专制统治的规律性的周期轮回。宪法没能成功,社会生产力却遭受巨大的破坏。

 

二、中国宪法移植的历史教训    

    宪政既为西学,中国人只能西游取经,然而这西游之路注定是凶险而坎坷的。为了实现宪政理想,中国从清末以来采用的最直接的办法便是宪法的移植,但移植的过程可能会造成水土不服。因此,如何在宪政建设中,进行制度选择和创新是国人始终面临的难以破解的问题。其中重要的是移植西方宪法体制的同时,如何对待本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宪政改革的方式应该是渐进改良还是彻底革命。

    中国的宪政移植运动发轫于戊戌变法。康有为认为,政治改革的最终结果是激烈的,但改变的过程必须缓慢平和。在实现全民共治之前,中国必须经过君主立宪的过渡时期。这方面日本的变法经验足资中国借鉴。然而,康有为遇到了一个难题:中国没有宪政的实践,但有没有宪政的精神呢?若有,为什么产生不出宪政?若没有,是否意味着文化上也跟着全盘西化?康氏陷入了二难选择:若主张有,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推翻千年定识,重新解释儒教;若主张无,有伤民族自尊,从根本上动摇儒教作为清政府的立国基础,为皇帝和官吏所不容。无奈之下,康有为选择了前者,并牵强附会地认为:西方国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来实现民主政府,而在中国已有这样的理论存在。中国在民主实施上落后于西方,不是因为孔子的学说有缺点,而只是他的许多门徒误解了他。康氏评论孟子所说“民为贵”时有云:此孟子立民主之制,太平法也。经这么一解释,儒教本来就有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思想了。康有为于是主张通过对儒教本土资源的重新挖掘,宪政理论大可自给自足,移植西方宪政而不必同时引进西学。康的思想基本上代表了变法时期关于“宪政移植与文化抵抗”的样式。宪政移植与文化抵抗的结果是,中国移植了宪政之体,而排拒了宪政之魂。

    这种宪政移植中的制度与文化的割裂,使宪政在中国一开始注定了悲剧的命运。

在面对专制的封建专制统治这一共同的形势,康有为选用了宪政的英国模式。主张中国先行君主立宪为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所必需的过渡阶段,而急功近利的革命只能导致历史的轮回。因此,康有为主张平和和渐进式的宪政改良。而孙中山宪政摹本是法国模式。孙中山主张通过激进革命,建立“民治”的宪政,并在民国成立后宣布人人平等、自由,享有天赋人权。而但孙中山后来也不得不承认,民治宪政只能是渐进的,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于是便有了“宪政三段论”,军政、训政和宪政。而长达20年的训政时期人民根本无人权可言,军阀混战,国无宁日。这些都是康有为所预料到的,并不幸被康有为言中。这样看来,康有为领导的戊戌变法虽注定失败,但其主张平和的渐进的宪政改良方式却是符合宪政理性和当时中国国情的。总之,中国宪政移植是不成功的。而相比之下,在清朝末年,日本与中国分享同样的儒家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念,处于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相似的国情,但日本的宪法移植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为什么中国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的宪政运动注定要失败,而日本的明治立宪却取得了成功呢?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日本学者于1789年就开始在国内介绍欧美的宪政制度,比中国早了很长时间。从慕府末期开始,日本政府向欧美派遣使节团,直接了解欧美的立宪政体,比较具体地介绍了宪政的思想与制度。以此为契机,宪政思想在日本日益扩大,民众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宪政的含义和意义。这就为日本的宪政移植进行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为宪政在日本的生长提供了文化土壤。其二,在对欧美列国进行宪政考查研究的基础上,日本寻求到了最适合自己的宪政模式。在综合比较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宪政体制之后,根据自己的国情,日本选择了普鲁士宪政模式。19世纪普鲁士宪政模式的特点是否定了基于国民主权及权力分立的英国议会主义,确立了“君主主义原理”,强调了国王支配制,以及君主的积极的中立性。这一普鲁士宪政模式,非常重视传统文化的国家主义,其核心是君权主义与反议会主义。

    由于当时天皇作为日本国家主权的象征和日本人民的精神寄托,是不容否弃的,如果硬要确立美国的民权宪政或英国的虚君宪政,必然导致日本同中国一样的宪政运动的失败以及军阀的乱政。日本通过渐进式的宪政运动,二战后,成功地完成了权力的交接,目前,日本的天皇已经完成变成了虚君。通过不流血的改革,日本目前已经成为真正意义的宪政国家。其三,日本妥善地处理好了宪政价值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在移植欧美宪法制度的同时,日本重视传统文化的作用,在宪政体制中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因素。日本宪政的现代化始终是在文化的融合中实现的,并始终保持着合理的文化传统,尽管儒家文化具有一些消极因素,但儒家文化能够实现与西方文化的交融。而明治宪法所体现的宪政思想是西方宪政原则与日本传统文化结合而成的,是适合日本当时国情的。使日本的宪政在和平和妥协中消消的衍生慢慢地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移植的是前苏联的宪法,这就发生的宪政移植参照系的重大转移。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意味着清末以来已经开拓的宪政之路被阻断,以往的宪政经验和教训成为历史被遗弃。中国共产党人另辟蹊径,寻求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的宪政之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几部宪法即体现了这一宪政之路的探索过程。然而,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进入宪政建设的新时期,与此同时,宪政价值参照体系重新回归,由于不具有宪政的本土文化资源,我们不得不又重新追溯到欧美宪法体制和宪政文化中。然而,通过比较发现,中国宪法学人现在所热衷论论的问题和百年前中国有识之士话题惊人的相似。甚至,清末学者们的宪政思想的深刻令当代浮躁浅薄的宪法学人汗颜。当时国学大家王国维曾意味深长地说:“宪政从共和始至共产终”。辜鸿铭、梁漱溟都对清末以来中国宪法移植运动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当时国人面对西方宪政所表现出来的幼稚和盲动表达了深深的忧虑。目前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着与前人相对的课题,在学习西方宪政制度的时候,如何对待西方文化,是完全排斥的“文化抵抗”还是全盘接受的拿来主义?由于中国的宪政发展道路的阻断和回归,宪法学人仍然犯百年前国人们相同的幼稚和盲动的错误,即对欧美宪政的极力推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极端仇视。有人甚至不顾中国国情认为中国宪政移植应该全盘西化,如司法改革中有人提出中国法官和律师也要带假发,这完全是东施效颦。笔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能够和西方的宪政文化相融合,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宪法制度创新的同时实现西方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的嫁接,这样才能在中国文化土壤上结出宪政的硕果。在复杂的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中,我们应理性地看待中西宪法文化的优劣,既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模式,拒绝宪政的欧美神话,又反对文化自尊与自闭倾向,不能因为本国文化的特殊性排斥具有先进性的其他文明的优良制度和文化。应当说,西方宪法文化所尊崇的权利监督与制约、权利本位等观念理应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极度的个体权利本位的消极因素则需要加以克服。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与“和”的思想应该继续发扬;当然,中国宪法文化中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则是中国宪政发展的消极因素。

 

三、中国百年宪政的现实困境    

    经过百年的奋斗和挫折,中国宪法的制度设计有了一定的进步,宪法的制度规范基本具备。但不得不承认,中国至今仍未实现宪政。中国现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仍然令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国人深切的忧虑。首先,宪政的根本是宪法之治,这就要求国人对宪法的遵从。但在中国,宪法自身面临极度的尴尬,一方面自己法律效力的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却徒有虚名。在美国,宪法被认为是高级法,其它议会立法和政府规章的效力都低于宪法,因此可以根据宪法对法律和规章进行违宪审查。美国宪法已经融于其政治实践和法律生活中,并被人们普遍体认。因而,美国的法官不可能不精通宪法,生活中许多案件的审理需要缓引宪法的规定。中国宪法尽管确认了自身的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往往只具有宣示意义。由于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必依据宪法,导致宪法与现实生活相隔离,宪法成了看起来很美的饰品,长期高阁蒙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许多法官不懂宪法。这是一个在宪政国家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而且,由于宪法仅具有名义的权威性和至上的效力,宪法经常被人们弃之不顾。生活中许多违宪的现象被人所忽视,更得不到违宪的审查和纠正。如目前全国范围内,形成惯例的法院院长到同级政府首长汇报工作,再如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军事机关自行立法等。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规范倒置”的现象,即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人的一句话。违宪、违法无所谓,但千万不能违抗领导的命令。在这种规则秩序中,宪法已经沦落为最无足轻重的可有可无的徒有其名的纸。

    其次,宪法在中国从来都是政治的工具,中国制宪的目的充满着现实的功利。清末制宪为了挽狂澜于即倒,扶大厦之将倾。仁人志士的制宪设想是为了救国图强、富国强民。现行的修宪实践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就是简单地以政策性调整代替制度性设计。今天,人们经常埋怨中国宪法修改的过于频繁,但深层的原因是宪法太容易受政策的左右。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宪。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全国人大就要修宪,这几乎成了惯例。宪法永远跟着政策走,宪法演化成了党的政策的实施工具。这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及宪法的稳定性。再次,宪政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有限性。可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传承的官本位和权力崇拜的积习和流弊严重制约着宪法精神在民间的培育和生长。远的不说,在大学管理模式所体制的宪政精神应该是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大学是一个知识传承、学术研究场所,自治和自由的管理体制能够为思想交流和学术增长提供一个宽松的条件。在西方,大学自治是通过教授会和学生团体的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来进行的,大学内的教学课程的设计及学位的授予教授会来决定;而中国的大学运用的是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大学不是以老师和学生为本,而是以完成教育目的和教学任务为宗旨。因此,中国的教育主管机关会规定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教学科目,各个大学都强制性地安排了许多学生不愿意学,但又占了许多课时的所谓的基础课和必修课。为什么中国建不成世界一流大学,说到底,中国大学的官僚体制缺乏民主的宪政精神,不能为学术思想自由生长提供条件。最后,宪政的宗旨在于人权保障,宪政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捍卫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原则是以人为本,一切的宪法体制架构和制度设计,都服务于这一宗旨,离开这一原则,就无所谓宪政。中国人权保障经历了坎坷的历程。在旧中国,反动政权统治时期,中国人没有人权。建国以后,公民权利有了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历经四次修改,前后经历20多年的时间,但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没有修改。尽管人权已经入宪,但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及漠视公民权的现象仍很普遍。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最大人权问题是农民平等权的保护问题。无论从政治权、经济权还是受教育权方面,农民被严重歧视。在政治权方面,中国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在中国,四个农民的选举权相当一个城市居民的选举权。这一规定是中国将农民作为二等公民的最好的法律诠释。据此规定,农民平等的参政权被限制甚至剥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这一最基本的宪法原则却在选举法上打了折扣。这可以说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表明中国宪法文本价值体系的内在冲突。作为不可让渡和处分的基本人权——选举权被限制甚至剥夺,农民还是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当然,我们的宪法学者对此有过注释,即这种选举制度形式上的不平等反映了实质意义上平等,这是由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因为第一,城市是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选举法规定四分之一条款体现了工人阶级的领导。第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如果不规定不同比例,势必导致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人口过多。第三,城市高素质人口相对集中,选举法规定四分之一条款有利于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这一看似合乎情理的解释却有悖于最基本宪政精神,是宪法实用主义对宪政理性的背弃,是宪法工具主义对宪政价值的否定。照此逻辑,处于种族隔离的时期前南非,黑人的选举权和白人的相比是35(同类可比,南非是12/20,中国是5/20),也是一种实质意义的平等,因为这也是符合当时南非的国情,黑人人口多,既穷困且教育程度又低。

    在经济权方面,从建国初,城乡价格剪刀差用农民的血汗(据专家估计8000亿元人民币)完成了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中国的工业化的实现是以农民利益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可是工业化实现后,农民没有分享到工业化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对农民的不合理征收变本加厉,农民不堪重负。至今,城市和农村的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中国几千万的贫困人口基本集中在农村。特别是随着中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及各地政府乱建开发区,导致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民无地可种,生活陷入了极度的穷困,而且其后代的生计都难以维系。城市居民有退休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而中国广大的农民还是告儿养老,很多的农民看不起病,得了重病,支付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只能在家等死。

    在受教学权方面,由于政府对农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及城乡教育投入的严重失衡,农村基础教育仍很落后。导致农民子弟只能接受低水平的教育,在高考的激烈竞争中只能败阵而归。这样的结果是农民子弟大部分只能世代务农;相比之下,城里的富家子弟可以花高价支付择校费,从而享受最好的教育,多数可以考上名牌大学,世代过着优裕的生活。如果你不到乡间野陌,你并不能深切地体会“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真意。在都市,当你看见随处可见的农民工的拥挤的棚户、褴褛的衣衫以及蜷曲在街角吞咽粗制的饭食,当你常常听到,就是这些农民工这样日复一日地每天坚持十几个小时的超负荷的辛苦劳动,到年底却一无所获,工资被长期拖欠。你对中国宪政状况作何评价?在城市,农民工既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更得不到起码的人格尊重。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作为中国政权的基础,很多农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却得不得保障。可以说,农民的平等权问题是中国宪政的最严重的最不能让人容忍的问题。  

结 语

    面对宪政百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应当汲取在宪法移植中的失败教训,这样才不至于陷入历史周期的宿命轮回。而中国实现宪政理想却不在于频繁的制宪和修宪,宪政发展不在于宪法规范的修改,而在于社会生活中人权保障实践的点滴进步。其根本在于中国宪政精神的培育和宪政文化的陶冶,这也许是百年宪政的基本经验,也是中国下一个百年宪政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辽宁省宪法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C.H. 麦基文著 翟小波译:《宪政古今》,第16页,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

②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视角》(中文版)第2卷,第3期。

③贺卫方:《宪政的发生》,法律思想网2003818日。

④包万超:《重读戊戌变法》,法律思想网2004621日。

⑤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第一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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